9月11日,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3个文件。

      此次三大文件明确了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的的定义、资质、准入门槛、执业细则、监督管理等内容,规范行业、指导发展。这是国家针对互联网医疗健康颁布的第一部最全最细的政策,对互联网医疗行业乃至整个医疗行业,皆有深远的意义。

      政策明朗有利于行业扫除障碍、打开新局面。该政策的出台,不仅为互联网医疗健康的企业正名,也为他们的发展路径提供了参考,未来行业发展将更加规范。

1、《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核心要点:

       互联网诊疗的定义——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互联网诊疗的准入资质——新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相一致——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进行电子实名认证,并能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执业规则——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2、《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核心要点:

       互联网医院的准入资质——国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互联网医院开设的临床科室,其对应的实体医疗机构监床科室至少有1名正高级、1名副高级职称的执业医师注册在本机构(可多点执业)。

       互联网医院的监管——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儿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批准设置或备案的互联网医院,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提出设置和执业登记申请。

3、《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核心要点:

       明确定义两种远程医疗——第一种是实体医疗机构间的远程医疗。某医疗机构(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第二种是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此时邀请方需要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